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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8-04 |浏览6015|西北人才网


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2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创业项目,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突出重点、统筹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补助。每年对认定的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总共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主要用于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农民工创业培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开展创业指导等。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二)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创业型城市,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典型、开展创业指导、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营造创业氛围等。

(三)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补助。对入孵企业提供相关费用减免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及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用等方面。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创业典型补助。对经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创业明星或创业典型,符合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入孵初创企业补助。对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返乡人员创业补助。对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创业项目补助。对专家评审认定的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吸纳就业多的优秀创业项目或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且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创业大赛等补助。对省级人社部门、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博览会、创业就业论坛、创业宣传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补助。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省人社厅负责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及推动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负责下拨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不包含教育部门扶持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省直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从当地可行的项目中综合评审后形成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请报省人社厅。

第九条  资金分配。对省直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由省人社厅综合评审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将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对市州申请补助的项目资金,省人社厅要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资金情况,结合创业工作完成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对执行周期长,需要跨年度扶持的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如果不发生变化,以后年度可不另行申报。

第十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人社厅的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用款单位属省直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按照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和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扶持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单位,在下年度资金分配中给予倾斜补助;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单位,削减或取消下年度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资金,相关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被列为省级试点区域或试验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享受相关扶持补助的,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已经享受了市州上述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安排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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